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提供電子領標每標100元。
2.非電子領標每標200元,以現金或郵政匯票均可。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自或郵寄送達本局收發室或郵寄宜蘭縣五結利澤郵局第104號信箱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不含期末報告審查期間)(詳
廠商資格摘要
應徵資格:應徵者應具備第一項或第二項資格,並檢附資格證明文件。1.核准登記設立之國內環保技術顧問專業服務機構(公司)(工程技術顧問業,營業項目代碼:I101061),領有下列各項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並提出納稅證明,以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為主(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2.學術研究機構免提報納稅證明,如為公立學校應檢附「由學校出具之參與投標公函」及「學校組織規程影本」;私立學校應檢附「財團法人登記書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書面領標:
(1)自行洽購: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內(上班時間內)至本局行政科出納繳交購置標件工本費後(每份標件新台幣200元【文件為紙本招標文件1份】),摯據洽本局行政科標案承辦人領取招標文件。
(2)郵購:請將上述標件工本費(須使用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開立『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現金不受理,時間以落地郵戳為憑),並須付回郵票資(每標件160元整【快捷郵件】,郵資不足不予受理),郵寄至「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地址: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二路100號)。郵購信封請註明:郵購『○○○○』(標案名稱)招標文件(郵購者請自行估量郵購所需作業時間)。
2.電子領標:請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履約保證金額度
一定金額,新臺幣65萬元整(繳納期限:決標日次日起10日曆天內)。
其他
1.廠商郵寄至本局設於宜蘭縣五結利澤郵局104號專用信箱之投標文件,於投標時間截止後,即由本局標案承辦人會同本局政風人員至郵局領取,並以標件封面之郵戳日期時間,作為投標時間及先後排序之判斷依據。逾截止投標時間寄遞之投標文件,於會同取件後,由本局標案承辦人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2.本招標公告同時刊載於本局網站:http://www.ilepb.gov.tw。
3.本機關提供之電子(網路)招標文件下載後,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如經重製或篡改後投標,其投標文件視同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4.本標案採二階段開標作業-第一階段辦理廠商資格審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資格之廠商由本局另函通知參與第二階段評選。
5.履約期限(計畫執行期間):自決標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不含期末報告審查期間)(詳本計畫徵選須知第肆條)。
6.本計畫徵選須知所定人員之派駐時間為自決標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惟若本局106年度後續計畫業務交接前,前述人員須無條件持續支援本局辦理相關業務推動,至遲至107年2月底前。且逾越106年12月31日以後之相關衍生費用,本局均不再予以支付,且得標廠商亦不得估列於此項工作相關費用估算中【詳本計畫徵選須知第柒條第一項第(八)款】。
※本案106年度後續計畫業務交接前,須無條件持續支援本局辦理相關業務推動之派駐人員其(依本案契約約定應辦理之保險)保險期間亦應比照順延。
7.本計畫如定有委託進行檢驗、研究或調查等工作項目者,承攬廠商應於企劃書或建議書中註明擬委託執行上述工作之單位或機構。
8.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10日曆天內提送製作10份契約書並繳交履約保證金與本局辦理簽約,逾期未提送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相關規定辦理,本局並將通知次序位之廠商前來議價。
9.本計畫106年度預算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本案補助計畫預算倘經立法院刪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各項計畫之經費得按立法院刪減後經費占原核定經費之比例酌減,並以該比例酌減之經費及所提服務建議書內工作單價(依決標金額修正之經費分析表),調整本案契約價金及工作項目。另倘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凍結,則本局得隨時通知廠商終止契約。
10.本案係提前招標,若後續因預算未能通過法定程序或補助款遭刪除,致使計畫無法執行時,則所訂合約不生效力。上述各項情形若致使合約不生效力,或工作、經費額度遭刪減(除)時,得標廠商不得請求任何補、賠償。
11.本計畫經費係屬中央補助款辦理之專案計畫,後續若因補助款撥付地方期程或本府預算分配期程等問題,致使本局撥付得標廠商費用之時間有所延遲時,得標廠商不得提出利息等相關衍生費用之申請。
12.本計畫徵選須知視為合約條款之一,其效力視同合約。
13.本案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90日止(如機關無法於有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詳投標須知第三十二點)。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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