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提供電子領標每標100元。
2.非電子領標每標200元,以現金或郵政匯票均可。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自或郵寄送達本局收發室或郵寄宜蘭縣五結利澤郵局第104號信箱
履約期限
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詳本計畫甄選須
廠商資格摘要
應徵資格:應徵者應具備一或二項資格,並同時符合三至六項之條件(資格證明文件不得補正)。一、核准登記設立之工程技術顧問業(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號:I101061;並應具環境工程科之工程技術事項),領有下列各項證明文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二、依法取得環境工程技師執業執照之執業技師單獨設立技師事務所或與其他技師組織聯合技師事務所,領有下列各項證明文件:執業執照、技師證書、技師公會會員證、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三、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四、本案不得共同投標。五、同一機構僅能就一採購案提出一應徵資格,機構內部各單位(含分公司),不可分別提出應徵之服務建議書,以維公平公正原則。六、需提出服務建議書1式10份(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書面領標:
(1)自行洽購: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內(上班時間內)至本局行政科出納繳交購置標件工本費後(每份標件新台幣200元【文件為紙本招標文件1份】),摯據洽本局行政科標案承辦人領取招標文件。
(2)郵購:請將上述標件工本費(須使用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開立『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現金不受理,時間以落地郵戳為憑),並須付回郵票資(每標件160元整【快捷郵件】,郵資不足不予受理),郵寄至「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地址:宜蘭縣五結鄉利工二路100號)。郵購信封請註明:郵購『○○○○』(標案名稱)招標文件(郵購者請自行估量郵購所需作業時間)。
2.電子領標:請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履約保證金額度
一定金額:新臺幣46萬元整(繳納期限:決標日次日起10日曆天內)。
其他
1.廠商郵寄至本局設於宜蘭縣五結利澤郵局104號專用信箱之投標文件,於投標時間截止後,即由本局標案承辦人會同本局政風人員至郵局領取,並以標件封面之郵戳日期時間,作為投標時間及先後排序之判斷依據。逾截止投標時間寄遞之投標文件,於會同取件後,由本局標案承辦人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2.本招標公告同時刊載於本局網站:http://www.ilepb.gov.tw。
3.本機關提供之電子(網路)招標文件下載後,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如經重製或篡改後投標,其投標文件視同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4.本標案採不分段開標,依招標公告登載之時間及地點開標,辦理廠商資格審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資格條件之廠商由本局另函通知參與評選後,再函請優勝廠商辦理議價。
5.履約期限(計畫執行期間):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詳本計畫甄選須知第柒條)。
6.本計畫付款辦法:(1)本計畫費用由機關按下列時程核付廠商:第一期款:本案簽約後,廠商應於1個月內提出期前報告6份,經本局審查同意後,核付廠商總服務費用35%。第二期款:廠商應於106年8月15日前提交期中報告6份,經本局審查同意後,核付廠商總服務費用35%。
第三期款:廠商應於106年11月15日前提出期末報告初稿6份,送請機關審查,並於接獲機關修正意見10日內提送修正定稿本5份,經機關認可後,於10日內提出正式定稿本10份;另期末報告定稿內容及成果摘要,應以電腦檔案方式,儲存於光碟片1式10份送機關,經本局審查同意結案後,核付總服務費用30%。(2)廠商於計畫執行期間,應由計畫主持人向機關進行2次以上工作簡報會,工作簡報會機關得延聘專家學者協助審查,並得召開臨時會議,以瞭解工作進度。以上所需費用(如場地費、誤餐費、參加人員差旅費、出席費及審查費等)由廠商負擔(詳本計畫甄選須知第玖條)。
7.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翌日起10日內(國定例假日計入),備製合約書10份具文檢送至本局辦理訂約事宜。
8. 本案係提前招標,若後續因補助款遭刪除,致使計畫無法執行時,則所訂合約不生效力;倘環保署補助經費若有變動,則本計畫經費將依環保署核定結果予以刪減,並以該計畫經費及已決標金額修正之報價(經費分析表)調整本案契約價金及工作項目。
9.本計畫經費係屬中央補助款辦理,後續若因補助款撥付地方期程致使機關撥付得標廠商費用之時間有所延遲時,得標廠商不得提出利息等相關衍生費用之申請。
10.本計畫甄選須知視為合約條款之一,其效力視同合約。
11.投標廠商如以符合本計畫甄選須知第貳條第二項「技師事務所」之資格投標者,請於投標文件「外標封」書明「負責人姓名」,俾本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於開標前辦理「拒絶往來廠商」查詢作業。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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