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於期滿後,機關若有需求得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如得標廠商履約情形良好(如無逾期違約或檢驗不合格情形),機關得恰其辦理採購後續擴充:
1.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期間:至109年3月31日止,後續擴充代為輔具評估案件須於109年3月31日前完成送件並提出驗收申請。
2.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金額:新台幣1,284,000 元整。
3.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提供(1)輔具諮詢服務750件、(2)輔具評估750件、(3) 檢核使用訓練65件、(4)輔具維修150件、(5)輔具借用100件、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女中路2段287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非電子領標200元;以現金或郵政匯票均可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女中路2段287號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一)復健相關醫事機構、護理機構、醫事團體:檢具合法公司登記證明或合法商業登記或主管機關立案證明文件。 (二)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檢具法院登記證書或主管機關立案證明文件。2.(1)「公司登記証明文件」、「商業登記証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起廢止,不得再檢附,未依規定檢附公司登記証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証明文件者為無效標)(2)納稅證明文件.3.法人團體或合作社(1)立案證明
(2)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附加說明
一、本招標案截止收件日、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及次日,依序按原時段和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二、未盡事宜請詳閱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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