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詳參閱統包工程需求書。
一、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後之空氣排放品質須達到環保署訂定發佈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及戴奧辛排放標準」:
粒狀污染物 :50mg/Nm3以下
硫氧化物 :300 ppm以下
氮氧化物 :250 ppm以下
戴奧辛 :0.5 ng-TEQ/ Nm3以下
鉛及其化合物:10mg/Nm3以下
鎘及其化合物: 1mg/Nm3以下
氯化氫(HCl ) :80ppm 或1.8kg/hr(含)以下。
一氧化碳(CO) :2000ppm以下。
汞,蒸氣及其化合(Hg):0.05mg/m3以下。
二、無廢水及污泥等排放之情形
三、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配置
拆除既有2套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後之基地,廠商需依基地現況作適當之配置。
四、工作要求
(一)得標廠商應依照本工作需求書之設備功能要求與其他相關規定,負責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相關之機械、儀控、電氣及配管等設計、施工、製造、運送、安裝、試運轉、操作維護手冊編訂、人員訓練及既有設備拆除等工作。
(二)本工作需求書之編訂係為達成符合環保法令規定之空氣污染防制功能為目的;因此各項功能之工作範圍與項目不得少於本需求書及招標資料相關之規定。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4宜蘭縣員山鄉湖東村蜊埤路27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標件工本費:新臺幣 200 元(文件為光碟乙片);郵購者須付回郵票資:每標件150元整(快捷郵件),郵資不足不予受理。
開標地點
264宜蘭縣員山鄉湖東村蜊埤路27號(本所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4宜蘭縣員山鄉湖東村蜊埤路27號
履約期限
107/5/31;惟仍需依本案契約書第7條規定辦理。
廠商資格摘要
(1)單獨投標:
營業項目代碼具有CB01030污染防治設備製造業或F213100污染防治設備零售業或F113100污染防治設備批發業或E10310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或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可單獨投標。
(2)共同投標:
1家營業項目代碼具有CB01030污染防治設備製造業或F213100污染防治設備零售業或F113100污染防治設備批發業或E10310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及1家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共同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