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復興路二段10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書面文件乙份新台幣 200 元整,僅光碟乙份為新台幣 100 元整;郵購者須付回郵票資:每標件新台幣 150 元整(快捷郵件),郵資不足不予受理。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復興路二段101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規定者,並具有實際策展經驗、擁有資源整合與溝通之能力,且非屬政府採購法103條所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決標對象或分包之廠商。
二、應附具以下勾選任一資格之所列文件:
1.公司行號:「公司登記証明文件」、「商業登記証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起廢止,不得再檢附,未依規定檢附公司登記証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証明文件者為無效標)
2.自然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財團法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4.公益社團法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5.其他團體及組織:主管機關核定(備)證明文件影本。
6.教育或學術研究機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或相當文件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採購發包單位承辦人: 行政科吳先生 (03)9322440分機156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郵購:請附快捷回郵郵資150元及文件費(使用郵政匯票者,匯票抬頭請開立「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及回郵信封,於投標期限內寄達本局(以落地郵戳為憑)。郵寄信封左上角請註明:索取「2017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Baby親子遊戲館遊憩規劃設計、施作暨佈撤展案」招標文件。郵購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另回郵郵資不足者不予受理。
2.逕購:逕向本局服務台繳交文件工本費(書面文件乙份新臺幣200元整,僅光碟乙份為新臺幣 100 元 ),取得繳費憑證後,向本局服務台洽領。
3.電子領標:請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其他】:
1.未盡事宜請詳閱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2.廠商親遞投標文件者,請務必送至本局行政科完成送件並蓋時間戳章。
【履約期限】:
本案自決標日起至撤場復原驗收完成為止,共分三階段辦理:
第一階段(規劃設計):
廠商於決標次日起10日(日曆天)內提出工作計畫預算書、細
部設計圖說及施作規範等供機關審核(依據評選會議紀錄修
正),機關應於10天內完成審查,所提修正意見廠商應於7天完
成修訂並提送機關認可,修訂僅以一次為限,應於期限內完成修
訂。
第二階段(施作及佈展):
修正工作計畫書及施作規範與進駐館內之遊具、設備項目清單
(須付實體物之照片、規格及符合中華民國或國際認證之安全標
章證明及相關材料證明)及相關圖文、標示設計圖稿等,經機關
審核通過後,通知廠商進行施工、製作、佈展等事宜,廠商需於
106年6月20日前完工。
第三階段(撤場暨復原):
廠商負責撤場及內部空間復原,其所提供之遊具及相關設施由廠
商載離活動現場自行處理,另空間復原限於活動結束(106年8
月13日)後10日內完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