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場宜蘭運動公園1樓辦公室會議室(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一段75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投標截止期限前親自或郵寄送達本場宜運辦公室收發室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30天內完成宜蘭縣立體育館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且
廠商資格摘要
合格登記,營業項目符合配管工程業、電器安裝業、電器承裝業、冷凍空調工程業或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等。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事由者。
公開招標案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電子領標:請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本案不提供書面領標,電子領標不收取文件工本費。
履約保證金額度
新臺幣3萬元整(繳納期限:決標日次日起10日曆天內繳交履約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額度
新臺幣3萬元整(繳納期限:驗收合格後撥付工程尾款前繳納)。
其他
1.本機關提供之電子(網路)招標文件下載後,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如經重製或篡改後投標,其投標文件視同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2.本標案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決標方式:總價決標。
3.履約期限:決標日起30天內完成宜蘭縣立體育館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並須配合體育館場地使用之空檔期間施工(詳契約書第7條)。
4.無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 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4條規定,為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驗收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影響驗收之進行及其結果。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延誤辦理驗收,該延誤期間不計逾期違約金;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
5.本案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契約未明定需繳納保固保證金者則免)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詳契約書第5條)。
6.保固期:本履約標的自全部完成履約經驗收合格日之日起,由廠商保固1年(詳契約書第13條)。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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