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決標日起至108年12月底,以契約內容辦理本案擴充事宜,金額為10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場宜運辦公宝1樓會議室(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一段75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投標截止期限前親自或郵寄送達本場收發室
履約期限
甲方通知日起60日之內完工,以日曆天計算(詳契約書第7條)。
廠商資格摘要
政府立案之企業社、土木包工業或丙級綜合營造業及以上之廠商。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事由者。
附加說明
公開招標案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電子領標:請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公開招標案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本案不提供書面領標,電子領標不收取文件工本費。
其他
1.本機關提供之電子(網路)招標文件下載後,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如經重製或篡改後投標,其投標文件視同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2.本標案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決標方式:總價決標。
3.履約期限:甲方通知日起60日之內完工,以日曆天計算(詳契約書第7條)。
4.驗收:工程竣工後,無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驗收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例如營造業法第41條),不影響驗收之進行及其結果。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延誤辦理驗收,該延誤期間不計逾期違約金;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詳採購案件說明第16點及契約書第5條)。
5.本案付款辦法:(1)各階段估驗後付款。(2)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詳採購案件說明第15點及契約書第15條)。
6.本案保留後續擴充權利:決標日起至108年12月底,以契約內容辦理本案擴充事宜,金額為100萬元。
7.廠商應於決標後14日內製作完成1式份合約書(正本2份、副本6份)並提送機關辦理簽約(詳採購案件說明第14點及契約書第1條)。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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