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一段755號本場總務組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非電子領標每標100元(文件為紙本招標文件1份),以現金或郵政匯票均可。
開標地點
本場1樓會議室(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一段755號)
押標金額度
一定金額,新臺幣55萬元整(決標後,轉為履 約保證金,並應繳納履約保證金與保固保證金之差額新臺幣55 萬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投標截止期限前親自或郵寄送達本場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次日起至108年04月30日止(詳採購需求書第貳條第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項目代碼須包含CH01010 體育用品製造業、F109070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或F20 9060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需經政府登記合格,證件 齊全,具合格證件且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廠商。
※投標應檢附文件除資格證明及基本資料文件外,另應檢附服務建議書(含附件)【10】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07.02.21修改本案招標規範(購置明細表):
一、第17、18項品名「跳板U型護墊」、「手撐墊」規格或功能欄,刪除「3.需有國際體操總會(F.I.G)認證。」。
二、第13項品名「平衡木落地墊含10cm保護墊1塊」規格或功能欄「1.需與高低槓同一廠牌。」,修改為「1.需與平衡木同一廠牌。」。
三、第22項品名「雙槓預備槓」規格或功能欄「1組共2支。」,修改為「1組共2支。需與FIG認證器材相配合。」。
公開招標案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書面領標:
(1)自行洽購: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內(上班時間內)至本場出納繳交購置標件工本費後(每份標件新臺幣100元【文件為紙本招標文件1份】,摯據洽本場總務組領取招標文件。
(2)郵購:請將上述標件工本費(須使用郵政匯票,匯票抬頭 請開立『宜蘭縣立體育場』,現金不受理,時間以落地郵戳為憑),郵寄至「宜蘭縣立體育場」(地址:26060宜蘭縣宜蘭市中 山路1段755號)。郵購信封請註明:郵購『宜蘭縣立體操館競技體操器材更新購置案』(標案名稱)招標文件,(郵購者請自行 估量郵購所需作業時間)。
2.電子領標:請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 cc.gov.tw/)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公開招標案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非電子領標每標100元,以 現金或郵政匯票均可。
履約保證金額度
一定金額,新臺幣:110萬元整(收完 竣,轉為保固保證金,並發還履約保證金與保固保證金之差額 新臺幣77萬元整)(繳納期限:決標日次日起20日曆天內)。
保固保證金額度
一定金額,新臺幣:33萬元整(繳納期限:收完竣繳納保固保證金後,請領第3階段契約價金前)。
其他
1.本機關提供之電子(網路)招標文件下載後,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如經重製或篡改後投標,其投標文件視同 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2.本標案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 文件屬性分別裝封,並依招標公告登載之時間及地點開標,辦 理廠商資格審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資格條件之廠商,由本場 另函通知參與評選,以評定本案最有利標(得標廠商)(決標原則 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 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2條規定 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3.本案預算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
4.履約期限:自決標日次日起至108年04月30日止(詳採購需求書第貳條第二項第(三)款)。
5.交貨驗收:(1)交貨及建置地點:宜蘭縣立體操館(宜蘭縣羅東鎮中華路99號)。(2)交貨標的物須符合本採購案購置明細表(含 承諾事項及契約約定條款)所定品項、規格及數量,且為2018 年1月1日以後製造之新品,收時需檢附產品原廠出廠證明; 如為進口品需檢附進口報單證明。(3)依契約規範辦理器材(施設)建置及其運作、使用功能測試收(詳採購需求書第貳條第二項第(四)款)。
6.付款方式:(1)第一階段:契約簽訂後,廠商得依決標內容提 供備妥以下文件於機關審查:產品型錄及相對應之FIG認證證書及器材場地配置圖等相關資料(做為日後收標準),審查通過(備查)後,機關得支付契約金額之10%。(2)第二階段:廠商提交(訂單器材)自主檢報告予機關審查通過(備查)後,機關 得支付契約金額之20%。(3)第三階段:收結案(包括體操館 舊有體操器材及相關設備【含使用情形評估鑑價】拆卸、裝箱 送至機關指定地點安置),並繳納保固保證金後,機關得支付契約金額之70%(詳採購需求書第柒條)。
7.售後維修保養及保固事宜:(1)售後維修保養:依各品項器材 使用手冊規定進行定期維修保養工作,保固期內並提供各該品 項之耗材零件免費更換服務。(2)保固條款:各品項原廠保固期 及其規定如優於本條款者,從其規定。a.保固期(應出具保固 書或保固切結書):本採購案各品項器材至少保固三年(收 合格之日起算)。b.保固期內接獲機關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器材 損壞案件時,廠商應於8小時內派員檢修,並於通知日次日起2 日內完成修復…(詳採購需求書第貳條第二項第(六)款)。
8.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4日曆天內,備製合約書1式10份並鈐印後,檢送至機關辦理訂約事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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