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履約期限,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為止,契約屆滿前,如廠商履約情形良好,符合本局要求,本局得依110年度契約條件後續擴充1年。(預估擴充金額新臺幣424萬元,111年度預算尚未經本縣議會審議通過,如預算遭議會刪減或刪除,無法如數動支時,則契約執行範圍、項目及額度將依審議通過之預算調整或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變更或終止契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2段167號
開標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2段167號(本局綜合大樓3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2段167號(本局秘書科(收發))
履約期限
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承作本案之檢驗機構須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概括選任之毒品鑑定機關,並應具備資格及文件:
(一)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私立醫療或檢驗機構得附開業執照影本)
(二)衛生福利部認可之濫用藥物及尿液檢驗機構,並領有委驗項目之核可證書。
(三)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發之「108年5月10日濫用藥物尿液中常見毒品成分檢驗品質管理相關規定說明會會議紀錄」,各檢驗機構若欲申請為前揭新興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建議實驗室,應依該署規定格式檢附書面資料,包含完整方法確效研究資料、申請檢驗項目之標準作業流程及相關證明文件等,經該署書面審查確認資料完備,始取得參與本局110年投標資格。
附加說明
1.如有疑問請逕行向本局後勤科03-9364087 張技佐洽詢。
2.郵寄者以本局戳章為憑,郵寄時間請逕行計算在內,如有疑問請逕行向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後勤科洽詢。
3.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4.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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