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未記載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2段167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2段167號(本局秘書科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合法登記或設立且經營項目與本採購標的有關之業者;非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投標須檢附文件為: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JA01汽車服務業、F114交通運輸工具批發業、F214交通運輸工具零售業或其相關行業之合法廠商符合其中一項即可)。
二、營業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本表為機關審查用,未檢附,機關得以空白表審核)
五、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汽車修護乙級技術師以上執照(檢附其中一項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一、資格審查時間:110年12月20日下午2時,須六家廠商提出資格文件方得辦理。
二、資格審查地點:本局綜合大樓3樓開標室(宜蘭市中山路二段167號)。
三、資格審查方法:由本局業務單位審標,會計室、政風室派員監辦,首長核派主持人主持審查。
四、開標暨資格審查結果:由本局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名單之有效期限
自本局通知合格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名單展期手續
一、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不再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
二、修正合格廠商名單:原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資格不情形者,限期該廠商提出說明,辦理複查,逾期未提出說明或複查不合格者,將自合格廠商名單刪除。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一、個案維修金額逾10萬元以上,由本局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招標時,本局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
二、個案維修金額未達10萬元,由本局依實際需求及地區性逕洽合格廠商辦理保養維修等事宜。
附加說明
一、領標方式及地點: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時間止。
(一)本案領標方式為「電子領標」及「現場領標」。
(二)電子領標網址為「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現場領標地址為本局後勤科(宜蘭市中山路二段167號)。
二、若因颱風或其他原因而該日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開標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三、餘詳招標文件及附件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電話:03-9251000分機1020、傳真:03-925503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開標時間
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