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9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214-3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南竿三期海水淡化廠營運期成效評估」驗收合格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型態:得為學校(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機構、法人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二)相關證明文件:登記或設立之證書、納稅證明文件(依規定毋需繳納者免)。
(三)備註:
1.營業登記或設立應具有環工及水利等執業項目。
2.廠商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須領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專業技師執業執照(受聘於投標廠商技師之執業執照,執業執照之執業機構須為投標廠商)。
3.廠商為技師事務所,須領有專業技師執業執照、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廠商為公、私立大專院校者,不需檢附上述相關證明文件,惟需出具該校參與本案之授權書或公文。
5.廠商於近5年內須有海水淡化廠之專案履約管理或技術諮詢或設計監造實績。
6.有違反政府採構第一O三條第一項所規定者,不得參加投標或做為決標對像或分包廠商。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款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7.違反政府採購法刊登於採購公報或觸犯法令遭主管機關停權處分者,招標機關應拒絕其參加投標,但其原因已消滅者不在此限。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履約保證金額度:無
2.保固金額度:無
3.廠商應於服務建議書(附件)內,提出截至招標公告日止5年內國內海水淡化廠設計監造或專案履約管理之實績證明。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5.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連江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七十六號、電話:0836-25330、傳真:0836-25021)
馬祖調查站-(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15號;馬祖郵政101號信箱、電話:0836-22258、傳真:0836-22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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