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後續擴充為1期3年,增購金額為7,870萬1,594元整(代操作維護工作及試車運轉費7,455萬3,458元整、下水道設施操作維護費112萬9,956元整、設施及設備之重置改善費301萬8,180元整),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與原契約詳細表發包工作費各項及作業說明規定相同者,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後續擴充條件詳招標公告附加說明或投標須知第62條。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9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214-3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具台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會員資格者。(2).具污染防治處理、環境保護、廢(污)水處理等相關業務,其營業項目列有廢(污)水處理業、其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或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相關業務之其中之一廠商。 (3).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或復業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免課稅之廠商請檢附稅捐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或開標前2個月內核發之無欠稅證明文件。(4).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紀錄證明。(5).有違反政府採構第一O三條第一項所規定者,不得參加投標或做為決標對像或分包廠商。(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款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6).違反政府採購法刊登於採購公報或觸犯法令遭主管機關停權處分者,招標機關應拒絕其參加投標,但其原因已消滅者不在此限。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3.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一、本標案全名為:「馬祖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水資源回收中心第一期代操作維護工作及新建水資源回收中心三年試車運轉委託專業服務案」。
二、廠商資格補充說明:需符合下列「1.與3.」或「2.與3.」
1.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截至投標日前15年內曾承攬國內(外)污(廢)水處理廠(場或設施)或水資源回收廠(場或中心)實廠操作維護MBR廠250CMD以上規模之經驗累積達一年以上者。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另派駐本計畫廠長之學經歷及證照,應符合工作說明書 表2駐廠技術人員資格表之廠長資格。 2. 派駐本計畫廠長之學經歷及證照,應符合工作說明書 表2駐廠技術人員資格表之廠長資格,惟廠長累積之工作經驗應包含「操作或維護MBR廠250CMD以上規模之累積經驗達1年以上」。 3. 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一)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二)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三)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 標者,不在此限。
三、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 1.本案後續擴充為1期3年,增購金額為7,870萬1,594元整(代操作維護工作及試車運轉費7,455萬3,458元整、下水道設施操作維護費112萬9,956元整、設施及設備之重置改善費301萬8,180元整),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與原契約詳細表發包工作費各項及作業說明規定相同者,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2.廠商於109年1月前辦理之所有內部及外部評鑑總得分相加後除以評鑑總次數之得分評等為"甲"等(含)以上者,方符合增購後續擴充資格,機關保留向廠商增購之權力。 3.評鑑內容及方式詳本案工作說明書試車運轉績效評鑑辦法各項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連江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七十六號、電話:0836-25330、傳真:0836-25021)
馬祖調查站(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15號;馬祖郵政101號信箱、電話:0836-22258、傳真:0836-2287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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