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9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214-3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型態:得為學校(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機構、法人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2.相關證明文件:登記或設立之證書、納稅證明文件(依規定毋需繳納者免)。
3.備註:
(a)營業登記或設立應具有水資源、水利、土木等執業項目。
(b)廠商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須領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專業技師執業執照(受聘於投標廠商技師之執業執照,執業執照之執業機構須為投標廠商)。
(c)廠商為技師事務所,須領有專業技師執業執照、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d)廠商為公、私立大專院校者,不需檢附上述相關證明文件,惟需出具該校參與本案之授權書或公文。
(e)有違反政府採構第一O三條第一項所規定者,不得參加投標或做為決標對像或分包廠商。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款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f)違反政府採購法刊登於採購公報或觸犯法令遭主管機關停權處分者,招標機關應拒絕其參加投標,但其原因已消滅者不在此限。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疑義及矛盾之處理:
若投標廠商發現招標文件有任何疑議時,應以書面方式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提出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次日起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者,以一日計。若投標廠商發現招標文件內容有前後矛盾之處時,投標廠商應瞭解「政府採購法優先於一般規定」之原則解釋為準,此類解釋除非投標廠商向招標機關事先聲明並經招標機關同意,否則不得視為最終之解釋。
二、本採購依招標文件所載金額採固定費用給付,不訂定底價;議價程序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議約),並依照原定固定費用決標。
三、其他補充說明:
1.本招標文件係辦理「連江縣水環境改善輔導顧問團委託技術服務」暨「馬祖地區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專案管理計畫」二項計畫之限制性招標,基於計畫管理需求,採取合併招標方式辦理,投標廠商撰寫服務建議書及簡報時應就二項計畫執行內容分別說明。
2.本招標案預算金額為新台幣688萬元整,分別為「連江縣水環境改善輔導顧問團委託技術服務」新台幣400萬元整,及「馬祖地區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專案管理計畫」新台幣288萬元整;於完成決標後,該二項計畫採分別訂約方式辦理計畫執行。
四、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5%。保固金額度:無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連江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七十六號、電話:0836-25330、傳真:0836-25021)
馬祖調查站(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15號;馬祖郵政101號信箱、電話:0836-22258、傳真:0836-2287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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