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9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101號3樓
開標地點
本局3樓會議室(南竿鄉清水村101號3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9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101號3樓
廠商資格摘要
一、領有經營派遣業務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
二、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一)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得標廠商於簽約時按合約總金額百分之十作為履約保證金,於完成合約之工作項目,且經機關驗收合格後,乃將履約保證金無息發還。
(二)得標廠商經機關驗收合格後,為能確保APP營運平台於上線後能運作順遂,廠商應負責2年的保固(即為營運期)及需繳交合約總金額百分之十作為保固保證金,並採分年退還,營運期滿1年退還保固保證金50%,滿2年退還剩餘保固保證金,機關應審視實際提供營運服務情況,在確保無虞下,方予以退還;未提供平台營運管理服務情況下,機關應有權沒收保固保證金之全部或一部份。
(三)廠商應繳納之保固金,經事先申明者,得直接由應退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連江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七十六號、電話:0836-25330、傳真:0836-25021)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馬祖調查站(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15號;馬祖郵政101號信箱、電話:0836-22258、傳真:0836-2287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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