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260號2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260號3樓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參加投標之廠商應詳細閱覽招標文件並應附具下列文件:(共計14種)
■「證件封」內裝入下列文件,並予密封:(計12種)
1.資格審查表1份。
2.押標金新臺幣4萬元整【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投標廠商以現金(本局繳款金融機構帳號:台灣銀行馬祖分行、帳號:039038094055)、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3.納稅證明1份(A4大小、106年1月份以後申請,方為有效文件)。
4.票據交換機構於106年1月份後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1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1份(A4大小、106年1月份以後申請,方為有效文件)。
5.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及基本工資調整條款聲明書1份。
6.查核押標金及保證金資料同意書1份。
7.聲明書1份。
8.印模單1份。
9.切結書1份。
10.退還押標金申請書1份。
11.電子領標憑證序號之紙本資料1份(本文件廠商得於開標前現場補正)。
12.非負責人參與議價者,須附授權書1份並註明授權代理人資料(加蓋公司及負責印鑑)。
■「標單封」內裝入下列文件,並予密封:(計2種)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1份。
2.標單1份。
(二)將封妥之「證件封」及「標單封」裝入「外標封」,並予密封後寄(送)達。
(三)以上標封封面參加投標廠商,均須分別填寫廠商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聯絡電話。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連江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七十六號、電話:0836-25330、傳真:0836-25021)
馬祖調查站(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15號;馬祖郵政101號信箱、電話:0836-22258、傳真:0836-2287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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