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決標後之採購期間至109年11月30日前,標餘款10萬以內,所有招標項目數量及設備不足額增購交換器網路線、光纖、PC等設備不超過10台內估算,依據決標價格另算。(109年106萬6,000元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64條規定辦理)
是否含特別預算
是
特別預算類型:
特別預算金額:1,757,25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108年11月30日及109年11月30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 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公司登記證明書。
(二) 廠商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 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1. 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 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 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 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 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3) 資料查詢日期。
(4) 廠商同一編號及名稱。
4. 查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四) 須提供2名具備CCNP網路證照之工程師資料(檢附證照、勞健保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採分期付款,108年為總額50%,以實際招標總契約價金換算。109年106萬6,000元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64條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連江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七十六號、電話:0836-25330、傳真:0836-25021)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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