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工程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服務之法人(可為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但營業或服務項目中須列有景觀、工程技術顧問業或其他得執行監造業務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檢附如下証明文件:
1.工程顧問公司:工程顧問公司登記證(係指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有效登記證)、納稅證明、技師執業執照、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2.技師事務所:納稅證明、技師執業執照、當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
3.建築師事務所:納稅證明、建築師開業證書、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4.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服務之法人:納稅證明、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可為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但營業或服務項目中須列有景觀、工程技術顧問業或其他得執行監造業務者)
納稅證明文件,公司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若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事務所則為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綜合所得稅申報等相關資料(即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或綜合所得稅證明書或結算申報收執聯或網際網路申報繳稅之收執聯);前項各款公會會員證為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本採購如係屬適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及「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者,有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庇護工場等投標廠商,請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2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5.廠商及負責人印鑑印模單正本
6.能力證明文件:工作組織及人員架構、人員學經歷、公司簡介、相關業績實力及其他能力證明文件。
7.投標廠商聲明書。
8.服務建議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連江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七十六號、電話:0836-25330、傳真:0836-25021)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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