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依法登記且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綜合營造業。
2.依法納稅、信用良好,未有法定不得參與採購情形。
二、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二十年內,完成
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台幣1億
9,200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並得含採購機關(構)
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2.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
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
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一)淨值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二)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三)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
投標者,不在此限。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1.對招標內容疑義: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自公告日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2.履約保證金額度: 契約金額百分之十(仟元以下捨去);保固保證金額度:結算金金額百分之三繳交(仟元以下捨去),保固期如契約規定
3.本標的:開工日起1170日曆天竣工;辦理初驗
4.本案有預付款金額為契約金額之20%(仟元以下捨去)
5.其他:
(1)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二)二九一一-二二四一,地址:新店郵政六000號信箱。
(2)馬祖調查站,電話:(0八三六)二二二五八,地址:南竿鄉郵政一0一號信箱。
(3)本府政風室,電話:(0八三六)二五二0四,地址:馬祖南竿介壽村七十六號。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02-8789754802-87897548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02-8789755402-8789755402-87897554,地址:台北市松仁路三號九樓。
(5)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836-25330,傳真;0836-25021,地址: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76號
(6)經資格審查合格後另行通知最有利標評選時間。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連江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七十六號、電話:0836-25330、傳真:0836-25021)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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