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委託案因未能預見之情形或有迫切必要性之需要或需辦理其它工程案件,經機關認為確有延長服務期間或服務費用擴充情事,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其擴充金額不得逾原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另後續擴充之計費辦法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09.12.31止或到達契約額度上限止。
廠商資格摘要
參選廠商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業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應提供之證明文件詳本案投標須知第六十一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若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異議或依政府政購法第74條規定提出異議者,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並依規定處理。
(三)金門縣政府政風室檢舉信箱,金門郵政第10號信箱;電話:082-323171。
(四)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將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並辦理後續訂約事宜。
(五)本案預算為分年編列,如未獲縣(市)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六)履約期限:工程設計履約期間自決標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前已交辦之案件或交辦案件計算服務費達契約金額者全數完成結案止,監造履約期間則至機關委託廠商監造之工程最終案件驗收結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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