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委託期間屆滿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本府於108年度執行早期療育機構評鑑作業時,評估受託單位執行委託業務績效達甲等以上之續約標準,委託單位得取得109年度委託契約之優先議價(約),延長約期至110年12月31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依法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具有辦理委託服務業務執行能力及業務屬非營利性質之社會福利服務單位(需聘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之專業人員);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申請計畫書(二)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三)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四)最近三年之概算、決算(成立未滿三年者,以實際成立時間計算) (五)最近五年內完成與本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屬性服務契約之服務內容及績效說明(六)具備早療業務專業督導能力,其督導需具備下列資格之一(檢附學經歷、工作證明及相關證照文件),負責督導早療業務並評估治療師的療育目標及成效1.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社會工作、早期療育、特殊教育、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畢業,並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者。2.大專以上非相關科系畢業,並有5年以上實務經驗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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