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7號(觀光處-五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金門縣政府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得提供本案服務,符合以下資格條件之一者:乙級電氣承裝業或景觀、室內設計業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應繳付證明文件如下:
(一)乙級電氣承裝業
1. 廠商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 公告起始日之當年度或次一年度之公會會員證(若為公司負責人得免附)。
3. 最近一期繳稅證明。
4. 廠商信用證明。
(二) 景觀、室內設計業已立案之法人、機構
1.廠商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本採購因兼具細部設計、施工、設備檢修等項目,考量廠商其財務及承擔風險能力,如須兼具施工部分及細部設計部分之廠商資格者,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細部設計部分、施工部份之廠商資格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乙方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機關得予審查。分包廠商資格得為(1)建築師事務所、(2) 工程技術顧問業或其他依法得提供相關技術行服務之法人。
詳細資料請參閱投標須知第61條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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