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下列任一資格之一者;另以自然人身分投標者,因捕蜂作業具高度危險性,爰排除領有殘障手冊者。
1、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行號。
2、經合法登記之法人、團體。
3、學術機構。
4、自然人。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自決標次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或 實際供應金額已達契約金額上限為止。
二、投標廠商之全部或部分資格,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不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之資格代替。
三、歇業不可投標。
四、廠商應獨立參與投標,不得以兩家(含)以上廠商共同投標。
五、廠商應檢附證明文件(共10項):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
A.公司、行號:登記或設立證明及納稅證明文件。
B.法人、團體: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C.學術機構:立案公函及授權書。
D.自然人:身分證正面影本。
2、納稅證明文件。
納稅證明文件之規定:
A.應提出最近一期(或上期)完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免稅者,需附免稅證明。
B.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C.不須繳納營業稅或可免稅之社團、財團法人或自然人得免檢附。
3、投標廠商切結書。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投標廠商授權書。(視個案規定及需求檢附)
6、領標證明。
六、投標廠商應將投標文件(除上述文件外應含7.標單、8.印模單、9.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無則免)、10.服務建議書15份及電子檔)檢附齊全裝入標封內密封,封面上應載明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招標機關與標的名稱,依招標公告規定期限內寄(送)達指定地點;若投標文件檢附不齊全或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則視為無效標。
七、請於服務建議書敘明廠商履約能利證明或相關經驗等資訊,服務建議書格式範例已檢附於招標文件內。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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