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
國內依法登記之公司、行號、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民間團體、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二、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登記證明:(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倘係公立學校者,得以學校出具同意參加投標之公文或同意書正本代之。
(二)納稅證明:
1、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屬所得稅者,如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等。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5、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
6、公立學校或免稅之法人團體、學術、研究機構免繳驗。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四)廠商專業證明:
1、計畫主持人近三年應具備中央或地方太陽能熱水器補助相關計畫主持人經驗。
2、投標廠商須提出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包括具備執行研究計畫之研究能力,曾接受委託完成與本案計畫性質須於近三年曾執行太陽能熱水器補助相關計畫。(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相關研究計畫之承作能力之證明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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