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各期程履約期限計315日曆天內完成委託工作事項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凡政府登記合格之廠商【財團法人、學術單位或機構(含學會、協會)、公司組織及公司組織之顧問機構(事務所)】,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二)廠商應獨立參與投標,不得以兩家(含)以上廠商共同投標,但以協力廠商方式者不在此限。
(三)證明文件:
1.財團法人方式組設之顧問機構或學術機構:財團法人核准成立文件、法人登記證書、營業登記證、顧問機構登記證,其登記或設立營業項目或法人團體之組織章程需符合與本標案相關之營業項目。
2.公司組織及公司組織之顧問機構:經濟部公司執照、「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所登記之營業項目需符合與本標案相關之項目。
3.學術單位:大專以上學校設有符合與本標案相關相關系(所)
(其餘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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