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機關
3.45.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凡政府登記合格之廠商【財團法人、學術單位或機構(含學會、協會)、公司組織及公司組織之顧問機構(事務所)】,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二)廠商應獨立參與投標,不得以兩家(含)以上廠商共同投標,但以協力廠商方式者不在此限。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財團法人方式組設之顧問機構或學術機構:財團法人核准成立文件、法人登記證書、營業登記證、顧問機構登記證,其登記或設立營業項目或法人團體之組織章程需符合與本標案相關之營業項目。
2.公司組織及公司組織之顧問機構:經濟部公司執照、「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所登記之營業項目需符合與本標案相關之項目。
3.學術單位:大專以上學校設有符合與本標案相關相關系(所)
(四)符合前款1至2資格廠商之專案計畫主持人須檢附就職於該等廠商之在職證明。
(五)符合前款3資格廠商應檢具計畫主持人資格證明文件,包括學術單位發給之現職聘書、持有教育部合格教師證書。
(六)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但免繳營業稅之廠商得免提供。
(七)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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