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甲方於合約期滿前一個月或累計付款將屆契約價金百分之八十時,評估乙方履約情形,如表現良好且配合度高,設計及監造等作業無重大瑕疵,甲方得於期滿後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與乙方辦理後續擴充1年(至108年12月31日止),增購條件以原合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依本年度及108年所計畫執行內容,金額以不逾決標金額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簽約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餘詳工作需求說明書)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並依法納稅之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業或其他依法得提供技術服務之法人,應檢附之文件詳投標須知第61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並依法納稅之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業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技師事務所:
1.負責人技師證書
2.技師執業執照(電機工程科)。
3.當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
4.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二)工程技術顧問業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
1.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2.參與本案之技師執業執照(電機工程科)。
3.當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或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
5.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6.工程顧問業應另檢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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