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甲方於契約期滿前,如乙方履約期間表現良好且配合度高,設計及監造作業等無嚴重逾期及重大瑕疵,甲方得於期滿前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與乙方辦理後續擴充壹年(至107年12月31日止)之權利,增購條件依據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依107年所計畫執行內容,金額以不逾決標金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簽約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餘詳工作需求說明書。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並依法納稅之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業或其他依法得提供技術服務之法人,應檢附之文件詳投標須知第61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並依法納稅之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業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技師事務所:
1.負責人技師證書。
2.技師執業執照(電機工程科)。
3.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公會會員證。
4.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應檢附國稅局出據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
(二)工程技術顧問業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請廠商自行至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網頁,點選「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後,再點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或「商業登記資料查詢」查詢投標廠商資料後列印檢附於投標文件內)。(證明文件所營項目須登載與上述營業項目相關)(自98 年4 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參與本案之技師執業執照(電機工程科)。
3.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公會會員證。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或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
5.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應檢附國稅局出據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
6.工程顧問業應另檢附有效期限內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二、本案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資格封、價格封應分別裝封,連同服務建議書十五份,再以大封套(或箱)合併裝封並以投標封標封 (所有內外封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及地址)。資格標封內應檢附上述一、(一)或(二)之證明文件影本、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及電子領標憑證各乙份。
授權書(由被授權人親自攜帶參與開標,如廠商負責人親自參加者免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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