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履約期間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計12個月,若未能及時完成下一年度招標作業,且110年度預算獲議會審查通過,得延長履約期限至110年3月31日止,擴充之金額為決標單價乘以數量(3個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船舶運送業」或「小船經營業」廠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一)可逕至(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查詢服務,查詢投標廠商資料後列印檢附於投標文件內)。
(二)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應檢附國稅局出具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09年金烈水道貨物運輸服務
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規定
一、契約因政策變更(含年度預算未獲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之事宜),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本處得終止契約或依通過之預算額度調整工作項目內容,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二、本案採購金額新台幣3,750,000元整,預算金額新台幣3,000,000元整,部分屬跨年度編列預算,109或110年度預算審議如未獲縣議會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之規定,終止或解除部份或全部契約,契約預算金額以審議通過金額為準,機關並得視預算使用狀況調整履約內容。
三、履約期限: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機關得視預算執行情形與政策配合提前終止,並有後續擴充條款(詳見投標須知第59項)。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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