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90金門縣金沙鎮大洋里東山3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90金門縣金沙鎮大洋里東山31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得提供本案技術服務之工商行號(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或法人或團體或教育或學術研究機構,應提供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61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得提供本案技術服務之工商行號(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或法人或團體或教育或學術研究機構,應繳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工商行號(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應檢附: 1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應檢附國稅局出據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 2.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 法人或團體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書或由政府機關或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內容應有現任負責人姓名;若無,應再檢附開標時仍屬有效之現任負責人聘書或聘(派)任公文或當選證書等文件,否則視為無效。 (三)教育或學術研究機構應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內容應有現任負責人姓名;若無,應再檢附開標時仍屬有效之現任負責人聘書或聘(派)任公文或當選證書等文件,否則視為無。若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者,應檢附機關組織法律之證明文件及開標時仍屬有效之現任負責人聘書或聘(派)任公文或稅捐主管稽徵機關核發有現任負責人姓名之扣繳單位稅籍證明文件或其他有現任負責人姓名之證明文件,否則視為無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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