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93金門縣金城鎮環島北路 1段16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93金門縣金城鎮環島北路 1段66號
履約期限
決標翌日起250日曆天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不含審查期間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61條及門64條
一、廠商資格:廠商符合下列(一)資格之一,且需符合計畫主持人所列資格之一者,同時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一)一般資格:
1、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立案且合法納稅之建築師事務所、相關執業技師事務所。
2、公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
3、營利事業機構、公司、行號。
4、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團體組織。
(二)計畫主持人: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及第20條規定,本案勞務主持人應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1.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第1項,應具開業建築師、或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檢附上開相關證明文件。
2.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20條,古蹟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勞務委任,於本辦法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前,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工作項目範圍需與本標案相符),檢附上開相關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信用之證明。
2.及上列廠商及計畫主持人之相關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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