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1122 已截止

「金門縣縣定古蹟一門三節坊修復工程」

金門縣文化局 公告日:111/12/12 截止日:111/12/21
工程全生命週期
最低標
預算金額
$ 4,920,000

押標金
$ 246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11/12/21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金門縣文化局
機關代碼 3.71.1.24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59 - 其他專業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陳靜雅
聯絡電話 (082)323169#810
機關代碼 3.71.1.24
單位名稱 金門縣文化局
機關地址 893金門縣金城鎮環島北路一段66號
聯絡人 陳靜雅
聯絡電話 (082)323169#810
傳真號碼 (082)320431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92,075元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1/12/1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12/21 17:00
開標時間 111/12/22 10:30
開標地點 893金門縣金城鎮環島北路一段66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246.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金門縣文化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金門縣文化局保管款專戶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93金門縣金城鎮環島北路一段66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金門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80日曆天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或商業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2.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繳納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繳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應檢附國稅局出據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 3.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 4.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附加說明 壹、傳統匠師:本工程為縣定古蹟修復工程,石作匠師資格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登載於工作報告書上資歷,無法作為資格證明。 一、本辦法所定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本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 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二)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三)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 後公告者。 二、本工程須聘任之匠師包括石作匠師。 三、受聘匠師應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一)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資格證明文件影本(需本人親自簽名及蓋章)。 (三)專業人員簡歷表(匠師名冊)(需本人親自簽名及蓋章)。 貳、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修復工作報告書。 一、公司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繳納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繳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應檢附國稅局出據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 二、擬受聘於上述公司之專業人員須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一)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參與案件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工作報告書封面、封底、名錄及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等)。 (三)專業人員簡歷表(需本人親自簽名及蓋章)。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金門縣文化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1/12/21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金門縣文化局
機關代碼 3.71.1.24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陳靜雅
聯絡電話
(082)323169#810
機關代碼
3.71.1.24
單位名稱
金門縣文化局
機關地址
893金門縣金城鎮環島北路一段66號
聯絡人
陳靜雅
聯絡電話
(082)323169#810
傳真號碼
(082)320431
電子郵件信箱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92,075元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1/12/1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12/21 17:00
開標時間
111/12/22 10:30
開標地點
893金門縣金城鎮環島北路一段66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246.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金門縣文化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金門縣文化局保管款專戶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93金門縣金城鎮環島北路一段66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金門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80日曆天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或商業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2.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繳納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繳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應檢附國稅局出據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 3.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 4.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附加說明
壹、傳統匠師:本工程為縣定古蹟修復工程,石作匠師資格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登載於工作報告書上資歷,無法作為資格證明。 一、本辦法所定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本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 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二)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三)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 後公告者。 二、本工程須聘任之匠師包括石作匠師。 三、受聘匠師應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一)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資格證明文件影本(需本人親自簽名及蓋章)。 (三)專業人員簡歷表(匠師名冊)(需本人親自簽名及蓋章)。 貳、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修復工作報告書。 一、公司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繳納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繳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應檢附國稅局出據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 二、擬受聘於上述公司之專業人員須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一)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參與案件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工作報告書封面、封底、名錄及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等)。 (三)專業人員簡歷表(需本人親自簽名及蓋章)。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金門縣文化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1/12/2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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