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93金門縣金城鎮環島北路一段66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548日曆天止(不含機關審查期間))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基本資格:
(一)凡政府登記合格之廠商(大專院校以上之考古學術機構、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符合考古發掘之專業機構之公司、行號),具備合格證件且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二)計畫主持人:計畫主持人資格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1、依《考古遺址發掘資格審查辦法》第4條規定,符合遺址發掘資格之學者專家,須附人員學經歷及證照文件。
2、依《考古遺址發掘資格審查辦法》第5條規定,須符合遺址發掘之學術或專業機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符合前款1項資格廠商之專任計畫主持人須檢附專任資格證明文件及就職於該等廠商之在職證明。
(三)符合前款2項資格廠商應檢具計畫主持人資格證明文件,包括學術單位發給之現職聘書、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之考古專業人員證明文件。
(四)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五)信用之證明:
以上相關證明文件請詳見招標文件「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採購投標須知」第61條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5.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一、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經機關通知始決標生效。
二、廠商資格與計畫主持人資格與證明,詳見招標文件「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採購投標須知」第61條規定及詳依《考古遺址發掘資格審查辦法》規定需求辦理。
三、「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採購投標須知」,請以110年8月20日修正版為準。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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