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93金門縣金城鎮環島北路一段66號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500日曆天,餘詳契約書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政府立案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業,應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61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政府立案之建築師事務所或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業。
(二)應附具之資格文件:
1.建築師事務所:
(1)負責人建築師證書。
(2)開業證書。
(3)建築師同業公會會員證明。
2.技師事務所:
(1)負責人技師證書。
(2)技師執業執照。
(3)技師同業公會會員證明。
3. 工程技術顧問業: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3)執業所在地技師公會會員證。
(4)技師執業執照 (技師執業執照所載之執業機構須與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相符)。
(5)切結書(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三)其他應繳文件:
1.廠商納稅證明:
如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繳交結算申報書(所得稅)影本(社團、協會等);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個人、技師、建築師事務所),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或免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經申報未達課稅標準或經查核未達課稅標準),應繳交核定通知書或無欠稅證明文件影本。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證明文件以下列任一之票據交換所委託金融機構查詢核章之制式簡覆單正本或影本。
A.票據交換所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簡覆單。
B.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查詢簡覆單。
(3)查詢簡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所。
B.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公司統一編號及名稱。
(4)簡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
3.本案履約標的為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之「歷史建築」內建築,執行主持人需符合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公告之歷史建築及聚落類—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勞務委任主持人資格。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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