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93金門縣金城鎮環島北路一段66號
廠商資格摘要
本案投標廠商除表列(一)之一般資格外,應設置計畫主持人,並該主持人應符合(二)計畫主持人資格之規範。
(一)一般資格:
1、政府立案之建築師事務所。
2、大專院校以上之學術機構
3、公司、行號。
4、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二)計畫主持人: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規定,國定古蹟修復再利用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應具開業建築師、或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檢附上開相關證明文件。
2.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8條,古蹟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勞務委任,於本辦法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前,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工作項目範圍需與本標案相符),並應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檢附上開相關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一、本案分期初、期中、期末三次審查,並因本案標的屬國定古蹟,受託廠商需配合出席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審查會議,並俟同意通過後,始視為完成全部審查作業,進入成果製作驗收階段,前項各項審查期間,均不計入履約期限。
二、本案無需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
三、本修復再利用計畫涉及各項細部構件之調查及測繪紀錄作業,有意投標之團隊建議納入相關專業人員,俾利計畫執行。
四、投標團隊無需出席資格標審查,機關於完成審查後,擇期召開公開評選會議,會議時間另行通知通過資格審查團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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