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文橫二路113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業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業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文橫二路113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7工作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0工作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1各種許可登記證明文件規定列舉分述如后:
(1)綜合營造業(E101011):
(a)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影本。(b)有效期內之公會會員證影本。(c)承攬工程手冊第1至第12頁影印。
(2)土木包工業(E102011)澎湖縣市(或營造業法第11條所規定之毗鄰縣市):
(a)土木包工業登記證影本。(b)有效期內之公會會員證影本。(c)工程記載手冊第1至第10頁影印。
(3)室內裝修業(E801060):(a)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影本。
(4)取得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與本案主要項目有關且有能力施作之廠商。(營業項目:E101011綜合營造業、E102011土木包工業、E801060室內裝修業、E103111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EZ99990其他工程業)(a)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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