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得向得標廠商增購一年,於契約屆滿前三個月通知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價金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業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64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投標文件工本費壹佰元整,以現金或郵政匯票購置之。匯款戶頭: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業處,帳號:台灣銀行桃園分行026037090983號。
開標地點
本營業處1F開標室(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64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64號(行政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5年7月1日起至106年6月30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所營事業須含保全業)。廠商(公司或商號)得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三)保全業責任保險單,內容每一意外事故財損(一般客戶)最高賠償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陸佰萬元,每一意外事故保險自付額不得高於10﹪,最高賠償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陸仟萬元。另保險期間至少至105年12月31日止,已繳費之證明文件非採臨時批單投標,106年保全業責任保險單須於106年2月1日前送達機構,承商不得任意變更保險契約 。
(四)持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准予設立之專用無線電基地台執照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現場領標: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64號
2.通訊函索:於公告規定時間內附貼足郵資之大型回郵信封(含文件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書名函索標單案號,回郵信封應僅書寫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郵寄至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64號索取投標書表。
3.電子領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業處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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