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營業處 |
|---|---|
| 機關代碼 | 3.7.74.11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87 - 附帶於能源分配的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高標 |
| 聯絡人 | 張秋雲 |
| 聯絡電話 | (03)8323141#433 |
| 機關地址 | 970花蓮縣花蓮市仁愛街75號 |
| 傳真號碼 | (03)8356004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否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取得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6/07/0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10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5元 |
| 總計 | 125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營業處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970花蓮縣花蓮市仁愛街75號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以現金繳交本處出納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6/07/10 17:00 |
| 開標時間 | 106/07/11 11:00 |
| 開標地點 | 970花蓮縣花蓮市仁愛街75號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新臺幣20萬元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970花蓮縣花蓮市仁愛街75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地點 |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簽約日起20年。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本案為標租案。 依據經濟部能源局提供之範本辦理。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須為依法登記有案之公司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且營業項目登記需有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或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D101060)至少包含一項。 (二)納稅證明文件:最近1期或前1期。 (三)用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 (四)單一投標廠商擁有正式躉售再生能源電能予台電公司或國外持有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績累積需達2,000峰瓩(kWp)以上。以提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國外再生能源躉購契約書影頁面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餘詳標租須知。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標租重點臚列如下: (一)本處經列管場址共4處(不分開標租),分別為本處大倉、鳳林營業所、長濱營業站及太麻里營業所,4處合計基本設備設置容量:86峰瓩(kWp)。 (二)投標設備設置容量下限容量不低於基本設備設置容量86峰瓩(kWp),上限容量無限制。 (三)本處僅提供樓頂地板供承租廠商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廠商發電若需架設其他相關設備或租用機關其他設備須經機關同意。 (四)本標租之標的,其租賃期間以20年為限(自簽約日起算),租期屆滿時,租期屆滿租賃關係即行終止,不另行通知。 (五)於決標日之次日起算至60個日曆天內,承租廠商應完成標租系統設置容量,完成標租系統設置容量的認定為系統至少須完成併聯試運轉。未能依上述期間設置完成,每逾一日未完成應設置容量,按日收取懲罰性違約金x (1/365)。 (六)回饋金百分比(%)不得低於10%。 (七)本標租之押標金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履約保證金=投標設備設置容量(kWp)×新臺幣4,000元/kWp)。 (八)本標租案無廠商家數之限制,倘僅有1家投標,其所投標內容符合投標文件規定者,亦得開標、決標。 (kWp)×新臺幣4,000元/kWp)。 (九)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20個日曆天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攜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與投標單所蓋同一式樣)向不動產所有或管理之機關辦理契約簽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辦者視為放棄得標權利,其所繳之押標金,視為違約金,不予發還。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營業處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6/07/10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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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營業處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