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考量各年度統一發票獎金額度及民眾中獎發票兌領率等不確定因素,本專案各年度得於預算金額20%額度內,依契約單價辦理後續擴充一次,以避免影響民眾兌領中獎獎金權益。
二、本專案如得標廠商履約情形良好,本廠得依契約單價辦理後續擴充二年。
三、綜上所述,合計本案採購金額為16億200萬元(每年2億6,700萬元*1.2*5年)。另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示:「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12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一段28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12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一段288號
履約期限
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証明(最近一期或依採購法相關子法: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3.如屬財政部核准辦理代顧客兌領中五獎或六獎統一發票業務之營業人,投標時應檢附切結書,切結於得標後1週內報請財政部廢止辦理代顧客兌領中獎發票業務資格。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本案服務建議書應檢附15份(含簡報),並提供光碟片2份(含本文、附錄及簡報)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招標文件可親自領取、附回郵信封50元索取,或電子領標(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
2.本案採購發包單位:總務室技術士游季叡,電話:04-24953126-273,傳真:04-24938834。
3.本廠203會議室(地址:412台中市大里區中興路一段288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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