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七號十八樓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七號十八樓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七號十八樓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90個日曆天內完成交車及充電樁安裝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營業項⽬須有與汽⾞批發業(F114010)、汽⾞零售業(F214010)、汽⾞及其零件製造業(CD01030)、機械批發業(F113010)、機械器具零售業(F213080)、其他機械器具批發業(JA01010)、汽⾞修理業(F113990)、其他機械器具零售業(F213990)、機械設備製造業(CB01010)、其他汽⾞服務業(JA01990 )等相關⾏業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一、更正事項摘要:
(一)需求說明書一、基本規格,2、電動車充電樁3座,4.安全認證與標準。
(二)需求說明書六、保固條款(一)。
二、相關異動文件:
(一)投標須知v1150918
(二)需求說明書v1150918
(三)外標封(橫印)v1150918
三、本次更正涉及招標文件版本異動,更正前如已領標,請務必於系統驗證電子領標憑據後,重新下載,無須重新付費領標。
四、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允許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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