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4樓
聯絡電話
(02)89680899#0179,0034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保留後續擴充1年之權利,若108年度得標廠商履約情形良好,將洽該得標廠商辦理109年度維護案之議價及續約1年(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上限金額為2,062千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4樓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4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4樓
履約期限
民國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授權書正本(無則免)
6.建議書(1式12份)
以上資格摘要明細詳下列附加說明或廠商資格審查表及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本案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本案標的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一、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本項證明,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本項資格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第1項至第14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五、授權書正本(無則免)。
六、建議書(1式12份)
七、其他注意事項:
1.評選日期:廠商評選及議價日期另訂。
2.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百分之10%。
3.履約期限: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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