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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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7樓秘二科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8樓0806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7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應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公司(商業)登記核准函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提供最近一期之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之證明。
(三)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加投標,如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暫停營業情形者,本局得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四)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五)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檢附之投標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領有得提供本採購標的內容相關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公司(商業)登記核准函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加投標)。
(二)最近一期之廠商納稅證明。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 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上開文件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文件代之。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四)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
(五)報價單:參加投標之廠商應使用本局所發報價單。
二、開標日期、地點:108年10月15日上午10時,於本局0806會議室(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8樓)當場開標並審查資格,廠商評選及議價日期另訂。
三、開標時,本局先行審查廠商資格文件及其他資料,經審查符合資格廠商之服務建議書交由評選委員進行評選。
四、評選:由本局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組成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作業,並以抽籤方式決定簡報順序。
1.評選標準、方式及流程:詳「109年度資訊軟硬體設備委外維護案建議徵求說明書」伍、建議書及評選簡報資料內容與製作格式說明及陸、評選規範。
2.簡報時,廠商如需使用電腦軟硬體設備(如筆電、簡報器等),請自行準備,本局僅提供投影機供廠商簡報時使用。
五、議價次序:評選結果於簽奉本局長官核准後,以書面通知結果及最優勝廠商,並依本須知辦理議價程序。本案採序位法,「優勝序位」係合計評選委員所核評各家廠商序位所得之「序位和(序位合計)」,最低者為第一名,即最優勝廠商,次低者為次優勝廠商,以此類推。優勝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以依序議價方式辦理。如有2家(含)以上優勝廠商序位合計值相同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該等廠商標價仍相同者,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優先議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六、廠商參與議價時,按規定時間及地點攜帶公司印鑑或公司授權投標專用章與本局進行議價。
七、履約期限: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若決標日於109年1月1日之後,則自決標日次一工作日起算。(詳契約第九條及建議徵求說明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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