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
機關地址
328桃園市觀音區崙坪里忠愛路一段45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巿觀音區崙坪里忠愛路1段45號(採購科)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4/2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8桃園市觀音區崙坪里忠愛路一段45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需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於98年4月13日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機關書面通知日次日起180日曆天內完成採購標的之供應。
(二)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以日曆天計算。
(三)廠商應於等標期內登島彭佳嶼實施現勘,確認彭佳嶼汰換4號機情形,廠商得配合機關「離島運補船租賃」合約廠商之船期(若遇有天候不佳不適合航行時或海巡任務調整,則擇期實施運補作業,每一廠商限2人登船)登島,若無法配合時須自行租船前往,使用單位須於「現勘確認書」實施簽認,併納入投標文件審查。(機關聯絡人:後勤科簡書記、電話:03-4080024轉310405)
(四)餘詳全份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巡署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 296號、電話:02-22399275、傳真:02-2239928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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