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
機關地址
328桃園市觀音區崙坪里忠愛路一段45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8桃園市觀音區崙坪里忠愛路一段4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8桃園市觀音區崙坪里忠愛路一段4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需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於98年4月13日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其他: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提供建築師公會會員證或建築師證書。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履約標的:
(一)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磺港執檢點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並依需求說明書及契約內容相關規範事項辦理。
(二)工程標發包經費上限:新臺幣599萬2,996元整(以上皆含建築、水電、空調、綠化、廚房設施、勞安費、材料試驗費、品管、利管及保險、營業稅等項)。
二、履約期限:
(一)規劃設計部分:
1.廠商應於決標日起分段完成下一子目所訂之期限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
2.依前子目所訂期限,履約各分段進度如下:
(1)整體規劃報告部分: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40日曆天內完成整體規劃報告所列事項,並將有關書圖提1式7份送機關審查,並依機關通知日期至指定地點實施簡報。
(2)基本設計報告部分:廠商應於「整體規劃報告」經機關同意後,於接獲機關函文日起40日曆天內完成基本設計所列規範事項,並將有關書圖提1式7份送機關審查,並依機關通知日期至指定地點實施簡報。
(3)細部設計部分:廠商應於「基本設計」經機關同意後,於接獲機關函文日起於40日曆天內完成細部設計所列規範事項,並將有關書圖提1式7份送機關審查,並依機關通知日期至指定地點實施簡報。
(4)規劃設計履約各階段經機關審查如有修改事項,廠商應於機關規定時間內修正完成。
(二)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機關通知到達日起算。
(四)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機關審核及修改時間。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巡署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 296號、電話:02-22399275、傳真:02-2239928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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