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2號15樓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2號15樓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2號16樓第4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2號15樓
廠商資格摘要
(一)依法令核准設立登記法人、團體、大專院校或學術機構,應附證明文件:
1、設立登記證明、其他合法設立文件影本 (公私立學校得以參加投標公文替代)。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投標廠商未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納稅證明。新設立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證相關文件代之。投標廠商如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其他依法免稅公私立學校,應提供已送主管稽徵機關收訖最近1期或前1期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影本。
3、票據交換所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出具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公立學校可免)
4、填畢投標廠商聲明書(加蓋印章)。(投標廠商自行負責聲明事項。其內容若虛假,經查證或舉發,不得參加。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1~9項答「是」或未答,不得投標;其投標者,不得為決標對象。)
(二)廠商不得有債務糾紛、未結案、被解約不良紀錄,決標或簽約後發現者,應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
(三)廠商辦理兩岸文教交流活動不得有違反政府兩岸政策、「接待大陸人士來臺交流注意事項」、「民間團體赴大陸交流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如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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