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所秘書室1樓會議室(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所秘書室(地址:320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
廠商資格摘要
詳參本案「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及「專業(技術或資訊)服務投標須知補充規定」規定)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政府機關或國內學校、公立研究機構請出具參與投標文件(公函或授權書等)
2.廠商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政府機關或國內學校、公立研究機構免提報納稅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服務建議書一式12份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請廠商備齊投標文件投至外標封,於截標期限前投至本所收件處。
二、投標文件準備:
(一)資格:請參考本案參本案「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及「專業(技術或資訊)服務投標須知補充規定」規定,將文件投至外標封內。
(二)價格:請填寫「標單」(請用印),將文件投至外標封內。
(三)服務建議書:一式12份,請參考「專業(技術或資訊)服務投標須知補充規定」撰寫。
三、「其他」:
(一)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二)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者。
(三)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期限為,投標截止日期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可洽本所詢問。
(四)評選會議資料提供注意事項: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進行簡報時,應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限,不得利用簡報更改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行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是以,廠商簡報資料不得於評選現場發送。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電話:02-23710261、傳真:02-23116071)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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