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 環境檢驗所1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 環境檢驗所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詳參本案「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及「專業(技術或資訊)服務投標須知補充規定」規定)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政府機關或國內學校、公立研究機構請出具參與投標文件(公函或授權書等)
2.廠商納稅證明文件(政府機關或國內學校、公立研究機構免提報納稅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服務建議書一式15份
5.本評選案不得共同投標。
6.同一廠商僅能就一採購案提出一應徵資格,廠商內部各單位不可分別提出應徵資格,以維公平公正原則。
7.廠商不得以機關名義尋求其他廠商之贊助或協助;但招標文件計劃工作內容敘明允許廠商尋求其他廠商之贊助或協助者,應檢附與贊助或協助廠商經公證之協議書,且明確載明目的、範圍、內容、數量或金額及有效期間等。
8.廠商標價(經費分析表)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參加評選。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請廠商備齊資格、價格文件投至外標封,於截標期限前投至本所收件處。
二、資格、價格文件準備:
(一)資格:請參考本案「資格審查表」,將文件投至外標封內。
(二)價格:請填寫「標單」(請用印),將文件投至外標封內。
三、「其他」:
(一)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二)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者。
(三)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期限為,投標截止日期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可洽本所詢問。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電話:02-23710261、傳真:02-23116071)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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