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決標金額低於預算金額時本所得增購至採購金額上限新臺幣伍佰萬元整(後續擴充採購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所秘書室1樓會議室(地址:320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所秘書室總收文(地址:320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2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詳參本案「資格審查表」及「投標須知補充規定」規定)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凡登記合格之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或防水專業營造業廠商;檢附文件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押標金繳納憑證(押標金金額:新臺幣14萬元整,如開立票據,票據抬頭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5.投標切結書
6.公會會員證(需在效期內)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請廠商備齊資格、價格等文件投至外標封,於截標期限前投至本所收件處。
二、投標文件準備:
(一)資格:請參考本案「資格審查表」及「投標須知補充規定」規定,將文件投至外標封內。
(二)價格:請填寫「標單」、「標價清單」,將文件投至外標封內。
三、「其他」:
(一)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二)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者。
(三)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期限為,投標截止日期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可洽本所詢問。
四、請得標廠商依規定繳納印花稅,如有疑義,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3)3326181(轉分機2472~2473、2475~2476)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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