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部基於軍方特殊性及作業實需參考主管機關範本內容自訂採購契約通用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1)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納稅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3)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九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財物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新臺幣45,008,000元整,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並應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或其他類似文件(如付款發票等)。
(4)餘詳投標須知第四十二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本案為第2次公開招標,因招標文件修訂係屬「重大變更」,需受3家以上合格投標廠商限制。
2.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期限至106年8月22日止;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者,期限至106年8月28日止,得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3.現場領標:台北市北安路409號(國防部國防採購室),販售時間:上班日0800時起至1600時止。
4.郵購領標: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75元及標單費用(郵政匯票抬頭為國防部),寄台北市北安路409號(國防部國防採購室收(信封上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及案號)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延誤領、投標時效,本單位概不負責。
5.電子領、投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6.本案開標家數仍應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規定受三家合格投標廠商之限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