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後續擴充三個月,擴充金額新臺幣247萬5,000元整,屆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洽原得標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投標:國防部武德樓一樓會客室(台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郵寄投標:台北郵政37-37號信箱;電子投標:web.pcc.gov.tw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基於軍方特殊性及作業實需參考主管機關範本內容自訂採購契約通用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
(1)詳投標須知第42點。
(2)參標廠商須檢附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乙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乙級廢棄物清理許可證文件之任ㄧ證明文件,並依下列條件辦理:
(A)若為乙級廢棄物清理業者,檢附許可證單獨投標,其核准之「每月許可量」,應高於本案標的物每月預估數量。
(B)若為乙級廢棄物清除(或處理)業者,則須與乙級廢棄物處理(或清除)業者,檢附各業者許可證並採共同投標方式簽署投標協議書,且須經公證或認證,「每月許可量」要求標準則同A後段所述。
(3)若為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ㄧ項第三款第三、四、五目規定之廠商或公營事業,「每月許可量」要求標準則同A後段所述,則另須檢附核准文件或營運文件。若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ㄧ項第三款第六目規定許可之處理事業者,需檢附地方主管機關核發該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之餘裕處理量許可文件,其要求標準同A後段所述。
(4)前述(2)、(3)各款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其許可項目應含可處理本案委託全部清除處理之項目。
(5)上述清理、清除、處理許可證之每月許可量應高於本案標的物每月預估數量(33000kg)。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現場領標,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國防採購室,販售時間:上班日0800時起至1600時止)。
2.郵購領標,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110元及標單費用(郵政匯票抬頭為國防部),寄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國防採購室收(信封上請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及案號),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延誤領、投標時效,本單位概不負責。
3.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4.本次係第2次招標,開標不受3家合格廠商之限制。
5.本案疑義期限:107年1月2日;異議期限:107年1月8日(如有疑問可先以電話詢問)。
6. 廠商如須現地勘查,可於等標期間之上班時間(上午0800~1100,下午1330~1630時) 以電話預約,並憑購買招標文件(招標單)首頁進入現地勘查:
地 址: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168號
聯絡電話:03-4799595#326833
聯 絡 人:劉津汗 先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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