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廠商資格摘要
1.本案應由依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專案管理及監造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投標,投標廠商各成員(含代表廠商)之廠商或其受雇從業人員之專門技能證明未具備土木工程科、結構工程科、電機工程科及水土保持工程(水土保持科、土木工程科、水利工程科或大地工程科,依「技師執業範圍」規定辦理)任何一類者,為不予決標對象。共同投標成員應含括建築師事務所及所列之相關科別專門技能證明。除建築師依據建築師法執行專案管理及監造外,投標廠商共同提出之廠商或其受雇從業人員之專門技能證明應依「各科技師執業範圍」規定,具有相關科別專門技能證明項次專門技能證明(科別)。
2.本案允許共同投標,符合全部資格之廠商仍得單獨投標,另共同投標家數以不超過五家為原則。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完成水土保持計畫設計及監造服務契約(不限同一契約),請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文件影本;若檢附民間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者須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認)證,請以表列方式說明;水土保持工項非屬契約主要標的者,應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以上請以表列方式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本案預算尚未奉核,先行辦理招(開)標作業,符合採購法第52條決標原則之投標廠商,以保留方式辦理,俟預算奉核後始得辦理決標及後續簽約事宜;若預算未奉核定,則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1項7款規定不予決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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